GRS认证咨询|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监督检查&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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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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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工作,统筹开展核电厂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消防监督检查,每个核电厂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3月将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汇报非生产区消防工作,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对未纳入地方管理的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国家能源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运行管理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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