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内部监管体系ICS应对每个场所开展年度检查
发布时间: 2025-09-19
文章来源: T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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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 —— 试点项目标准
注:纺织品交易所(Textile Exchange)可根据提案过程中收到的反馈(包括与试点项目参与方的讨论)更新本标准。
B1. 通用标准
B1.1 参与机构应符合《产销监管链标准》(CCS-101-V3.1 版,或后续任何版本,简称 “CCS”)的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的符合性可由内部监管体系(ICS)或各场所分别管控。需特别关注 CCS 标准 F 章节的内容。
B1.2 应按场所开展数量衡算(参见 CCS 标准 C3 章节)。
B2. 场所检查
B2.1 内部监管体系(ICS)应制定并执行检查规程,确保所有场所均符合 CCS 标准要求,且该规程需满足 B2.2-B2.5 条款的规定。
B2.2 检查规程应包含不符合项处理流程,且需涵盖以下要素:
B2.2.1 对照本标准所有适用要求,识别不符合项;
B2.2.2 按照 CCS 标准 A2 章节规定的级别,对不符合项进行分级;
B2.2.3 采取跟踪措施,确保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限内关闭 —— 重大不符合项整改时限不超过 30 天,一般不符合项整改时限不超过 60 天;
B2.2.4 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应立即将该场所从认证范围内暂停,直至不符合项整改关闭;
B2.2.5 记录已出具及已关闭的不符合项,包括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说明。
B2.3 内部监管体系(ICS)应指定一名或多名 ICS 检查员执行检查工作。ICS 管理者也可兼任 ICS 检查员。ICS 检查员不得负责其亲属或本人(及本人工作相关)场所的检查工作。
B2.4 内部监管体系(ICS)应对每个场所开展年度检查。对于除最终产品外还实际持有认证物料的所有场所,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B2.5 每次检查后均需编制书面检查报告,报告中需明确所有不符合项,并应包含能验证检查日期及地点的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B3. 新增场所
B3.1 CCS 标准 F5.1 章节的要求不适用于试点项目参与方。
B3.2 需完成以下步骤后,方可将场所纳入认证范围证书:
B3.2.1 内部监管体系(ICS)已收到 CCS 标准 F2.5 及 F2.6 章节要求提供的信息;
B3.2.2 ICS 检查员已完成对该场所的检查;
B3.2.3 该场所的所有严重及重大不符合项均已整改关闭;
B3.2.4 ICS 已获得认证机构关于新增该场所的批准。
B4. 范围证书
B4.1 初始审核后,若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机构可向参与机构出具范围证书。
B4.2 除常规报告要求外,认证机构还应在范围证书出具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副本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
B4.3 作为试点项目一部分开展的再认证工作,需事先获得纺织品交易所的批准。
B5. 交易证书
B5.1 在有效认证存续期间,可针对认证物料出具交易证书。关于场所间认证物料的转移,参见 CCS 标准 D2.5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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