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认证咨询-关于单个养殖场审核与养殖场集团审核准则说明

发布时间: 2025-09-17
文章来源: TE官网
阅读人数: 45

D3. 认证类型(Certification Types)​
D3.1 单个养殖场审核(Auditing Individual Farms)​
以下准则仅适用于单个养殖场认证。​
D3.1.1 纳入单个养殖场认证的所有养殖场,均需接受年度审核。​
D3.1.2 认证首年的所有审核均为预先通知审核。首年之后,审核按以下要求开展:​
a. 高风险养殖场:所有审核均为半预先通知审核,且每年至少 30% 的养殖场需额外接受一次确认访问;​
b. 中风险养殖场:至少 50% 的审核为半预先通知审核,剩余审核可为预先通知审核,且每年至少 10% 的养殖场需额外接受一次确认访问;​
c. 低风险养殖场:审核可为预先通知审核,且每年至少 5% 的养殖场需额外接受一次确认访问。​
注:D3.1.2 条款中提及的养殖场比例,按认证机构每年的实际情况计算。尽管在每个风险类别中,抽样可更多聚焦于已识别出更多风险因素的养殖场,但长期来看,该比例需按国家 / 地区每年及每份范围证书分别满足要求。​
D3.2 养殖场集团审核(Auditing Farm Groups)​
以下准则适用于养殖场集团认证,且为《认可与认证流程》(ACP)附录 E 要求的补充内容。​
D3.2.1 认证机构需根据 D2.5.1 条款确定的集团风险等级,对养殖场集团成员开展年度现场审核,其中养殖场与小型屠宰场需分开抽样。审核场所数量按以下标准确定(其中 n 为养殖场集团内的养殖场总数):​
a. 高风险等级养殖场:审核数量至少为 3√n;​
b. 中风险等级养殖场:审核数量至少为 2√n;​
c. 低风险等级养殖场:审核数量至少为√n;​
d. 小型屠宰场(所有风险等级):所有场所均需审核。​
D3.2.2 除 D3.2.1 条款要求外,所有身为集团成员的种鹅场均需接受现场审核。​
D3.2.3 认证机构每年需对高风险集团中至少 10% 的养殖场开展确认访问;对于任何风险等级的养殖场集团,认证机构均可额外开展确认访问。​
D3.3 养殖区域审核(Auditing Farm Areas)​
以下准则适用于养殖区域认证。​
(V3.3 版本更新:纺织品交易所(Textile Exchange)已暂停养殖区域认证。)​
D3.3.1 养殖区域审核需包含以下内容:​
a. 对管理该养殖区域的组织开展审核;​
b. 对该养殖区域内抽样选取的小型养殖场开展审核;​
c. 若该区域内存在小型屠宰场,需对抽样选取的小型屠宰场开展审核;​
d. 对范围证书中包含但未被 b、c 条款覆盖的所有场所(如非小型养殖场、非小型屠宰场)开展审核(如有)。​
D3.3.2 对组织的审核需包含以下内容:​
a. 评估该组织管理养殖区域认证的能力;​
b. 评估该区域内采购活动的文件记录情况;​
c. 尽可能与当地利益相关方(包括兽医、养殖者组织及动物福利组织)进行访谈。​
D3.3.3 认证机构需依据 D2.5.1 条款中的风险准则,对养殖区域开展风险评估以确定抽样比例;认证首年,该区域的风险等级需定为中风险或高风险。​
D3.3.4 认证机构需按以下准则计算基准审核天数:​
a. 依据一体化管理体系(ICS)提供的数据,估算该养殖区域内的禽只数量,并确定需纳入审核的小型屠宰场;​
b. 计算审核抽样养殖场所需的时间(该抽样养殖场需占区域内禽只总数的 10%),计算时需参考 D2.7.1 条款中规定的最低审核时长;​
c. 确定审核该养殖区域内小型屠宰场所需的时间(屠宰场数量取平方根);​
d. 确定审核 b 条款中已识别场所所需的典型本地交通时间;​
e. 基准审核时间 = b 条款审核时间 + c 条款审核时间。​
D3.3.5 每次养殖区域审核中,认证机构的实际审核时间需不低于以下标准(该时间包含场所间的本地交通时间,但不包含其他交通时间、报告撰写时间,以及 D3.3.1.a、d 条款要求的审核时间):​
a. 高风险等级:基准审核时间 ×3;​
b. 中风险等级:基准审核时间 ×2;​
c. 低风险等级:基准审核时间 ×1。​
D3.3.6 养殖场与屠宰场的审核选取需遵循以下原则:​
a. 基于已识别的风险领域;​
b. 能代表该区域内场所的地理分布与运营范围;​
c. 在满足 a、b 条款的前提下,尽可能随机选取。​
D3.3.7 对屠宰场开展审核时,认证机构需开展或评估销量核对工作。​
D3.3.8 不合格项需向管理该区域的组织出具,而非向区域内的单个养殖场或屠宰场出具。​
D3.3.9 养殖区域认证可开展确认访问,但非强制要求。​
D3.3.10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希望获得认证的组织提交的新 RDS 养殖区域认证申请。​
D3.3.11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对于 2023 年未持有有效 RDS 养殖区域范围证书的养殖区域,认证机构不得为包含该区域的养殖区域颁发范围证书。​
D3.4 种鹅场认证(Parent Farm Certification)​
若组织选择实施种鹅场认证准则(参见 RDS B1.1.1 条款),则适用以下准则。​
D3.4.1 若组织选择将种鹅场认证纳入其证书范围,认证机构需每年对所有为该范围证书内养殖场供应种源的种鹅场开展现场审核。​
D3.4.2 种鹅场认证不适用于养殖区域认证;纳入某一区域的种鹅场,需与该区域内其他所有养殖场遵循相同的审核标准。​
D3.4.3 若需传递种鹅场认证相关声明,带有种鹅场认证的 RDS 羽绒的范围证书与交易证书,需使用《ASR-213 材料、工艺及产品分类》中标识为 “(PFC)” 的原料代码。​
D3.4.4 带有种鹅场认证的羽绒可与其他 RDS 羽绒混合;在此情况下,范围证书与交易证书的材料成分表中需将两类羽绒列为两个独立成分,并分别使用对应的原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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