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S认证咨询-纺织品交易所通常仅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批准时限豁免

发布时间: 2025-09-12
文章来源: T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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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交易证书豁免情形
以下情况不得出具交易证书:
A7.1.1同一份范围证书(含集团范围证书)所涵盖的各场所之间进行产品销售或运输;
A7.1.2某一机构与其分包商之间进行产品收发。
获证品牌(即范围证书中列明 PR0035 类别的机构)无需申请出具对外交易证书。但认证机构在收到获证品牌提交的完整且有效的申请后,须出具以该品牌为卖方的交易证书。
若同一批材料已通过电子交易(eTransaction)完成记录(详见《ASR-113 电子追踪系统(eTrackit)使用政策》,本文档中简称 “ASR-113”),则不得再为该批材料出具交易证书。使用电子追踪系统(eTrackit)时,该系统记录将替代交易证书。
A7.3.1若认证机构或获证机构依据 ASR-113 使用电子追踪系统(eTrackit)替代交易证书,则视为符合交易证书相关标准要求。
:同一批材料在供应链流转过程中,不得部分通过交易证书记录、部分通过电子交易(eTransaction)记录。例如:若初级加工商通过交易证书获取某批材料,则后续所有加工商均不得再通过电子追踪系统(eTrackit)记录该批材料。
A8. 交易证书办理时限
对于由同一认证机构出具范围证书的获证卖方,认证机构在收到其提交的完整且有效的申请后,须在 14 个自然日内出具交易证书(认证机构变更相关规定详见第 0 条)。
A8.1.1若收到的交易证书申请不完整或无效,认证机构须在收到申请后的 14 个自然日内,将申请中的缺陷告知卖方。
A8.1.2若收到完整且有效的交易证书修改申请,或发现原始交易证书存在错误,认证机构须在 14 个自然日内完成交易证书修改。
:修改交易证书无需获得卖方的申请或批准。
仅当卖方在相关发货日期持有针对该标准的有效范围证书时,认证机构方可为其出具交易证书。处于暂停、撤销或过期状态的范围证书均视为无效。
8.3认证机构须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完整且有效的申请后,方可出具交易证书。在满足本节其他所有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适用以下时限规定:
A8.3.1若在最早发货日期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认证机构须出具交易证书。
A8.3.2若在最早发货日期后的 91-180 个自然日内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认证机构可酌情出具交易证书。
A8.3.3若在最早发货日期后的 180 个自然日之后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认证机构可酌情出具交易证书:
a. 纺织品交易所已批准交易证书时限豁免或特例;
:纺织品交易所通常仅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批准时限豁免。
b. 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时,距离上游交易证书出具日期不超过 60 天,且上游交易证书的出具符合 A8.3 的要求(即该交易证书按规定时限出具);
c. 所有产品此前已通过电子交易(eTransaction)记录,但该电子交易记录已失效,允许重新出具交易证书(详见 ASR-113);
d. 在最早发货日期后的 365 个自然日内,且交易证书中的产品仅限于以下产品类别及申报原材料:产品类别 PC0032(毛条)、PC0034(未染色纤维);申报原材料 RM0003(有机羊驼毛)、RM0007(责任羊驼毛)、RM0060(有机马海毛)、RM0064(责任马海毛)、RM0079(有机羊毛)、RM0083(责任羊毛);
e. 在最早发货日期后的 365 个自然日内,认证机构可通过第三方运输提供商(如公共承运人或航运公司)或政府机构直接验证运输单据;
:A8.3.3.e 适用于认证机构可直接验证单据的情形。例如,认证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直接验证单据,或联系相关机构(如海关)验证运输单据。
f. 在最早发货日期后的 365 个自然日内,且交易证书中的所有产品均为最终产品。
A8.3.4若在最早发货日期后的 180 个自然日之后出具交易证书,认证机构须说明出具该证书的理由(对应字段 tcDelayReason),允许填写的理由代码如下:
a. “E”—— 纺织品交易所批准的时限豁免(详见 A8.3.3.a);
b. “I”—— 上游交易证书出具延迟(详见 A8.3.3.b);
c. “T”—— 产品此前通过电子交易记录(详见 A8.3.3.c);
d. “A”——A8.3.3.d 中所列的动物纤维;
e. “D”——A8.3.3.e 中可验证的运输单据;
f. “F”——A8.3.3.f 中以最终产品为输入的卖方。
:A8.3 所提及的时限均以收到 “完整且有效的申请” 的日期为准,而非出具交易证书的日期。本标准不适用于交易证书的修改。
若范围证书未续期而过期或被撤销,认证机构在证书过期 / 撤销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须出具交易证书;若在 90 个自然日内未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则不得出具交易证书。若该机构已通过其他认证机构获得同一标准的认证,则本条款不适用(详见 A8.5)。
:下表为 A8.3 与 A8.4 标准要求的参考对照表(原文无表,此处为原文提示说明)。
8.5交易证书须由卖方所属的认证机构出具。若卖方在发货后、收到交易证书前变更认证机构(包括在重新认证时变更),适用以下规定:需明确的是,直至新认证机构为该机构出具范围证书,认证机构变更流程方可视为完成。
A8.5.1在新认证机构出具范围证书前,原认证机构仍需负责依据 A8.4 的时限要求出具交易证书。
A8.5.2自新认证机构为卖方出具范围证书之日起,由新认证机构负责出具交易证书。
A8.5.3新认证机构须确认,该产品在相关发货日期符合纳入交易证书的条件(详见 B2.10)。
A8.5.4新认证机构须进行数量核对,确保该机构未超额申报材料销售量,包括从原认证机构或纺织品交易所(若可提供)获取数量核对数据。
A8.5.5新认证机构须满足以下数据要求:
a. 在新认证机构范围证书的 dTrackit 系统数据提交中,须在 “历史范围证书编号(scLegacyNo)” 字段填写原认证机构的范围证书编号;
b. 在第 12 栏中,通过引用原认证机构的授权代码,注明发货时对应的认证机构(例如:“发货时卖方由 CB-ABC 认证机构认证”);
c. 确保所有 2022 年 10 月 1 日之前出具的上游交易证书,均可在纺织品交易所 “交易认证” 网页中查询验证。
若范围证书因存在关键或重大不符合项而被暂停或撤销(即使在发货日期该证书处于有效状态),认证机构不得为其出具交易证书。
若认证机构的认可资质被暂停,认可机构可附加 “不得出具交易证书” 的条件。在此情况下,A8.1 规定的办理时限不包含暂停期间;当认可机构解除暂停或撤销该附加条件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出具交易证书。
A8.7.1在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可继续审核交易证书申请。A8.1.1 与 A8.3 规定的时限在暂停期间继续计算。
示例:某认证机构于 7 月 1 日被认可机构暂停资质,且暂停期间不得出具交易证书;该暂停于同年 10 月 1 日解除。
  1. 3 月 15 日完成发货,9 月 10 日收到完整且有效的交易证书申请(距发货 179 天,详见 A8.3):认证机构可在暂停解除后出具交易证书。
  1. 3 月 1 日完成发货,7 月 4 日卖方提交交易证书申请(距发货 125 天):认证机构发现申请缺少文件(申请不完整、无效),须在 7 月 18 日前(收到申请后 14 天,详见 A8.1.1)告知卖方。若卖方在 8 月 28 日前(距发货 180 天,详见 A8.3)补充材料,使申请完整有效,则认证机构可在暂停解除后出具交易证书。
上述两种情况中,认证机构须在暂停解除后的 14 个自然日内出具交易证书(即须在 10 月 15 日前出具,详见 A8.1 与 A8.7)。同时,由于完整且有效的申请均在发货后的 91-180 个自然日内收到,认证机构也可酌情拒绝该申请(详见 A8.3.2)。
若认证机构(自愿或因认可资质被撤销)退出该体系,由纺织品交易所决定是否可继续出具交易证书及可延续的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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