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认证辅导-员工受到歧视或报复措施,合规水平将被视为关键问题

发布时间: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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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主要项
组织遵守所有适用的地方和地区法规,通过实施以下措施,确保其员工能够自由行使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包括自由加入其选择的工人协会或工会:
a.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组织积极、真诚地与当地现有的、目前或有可能为员工提供支持的独立工会或其他员工代表组织进行接触。
b. 员工不会因行使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的权利而受到歧视或报复。
c. 组织针对任何已识别的限制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权利的案例,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
d. 若国家法律限制员工组织开展活动,组织支持建立替代性的员工组织方式,如员工代表委员会。
e. 若已设立员工代表委员会,其代表由员工选举产生,且组织为代表们提供开展培训的有利环境(包括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
f. 组织认可并执行适用的行业集体谈判协议。
g. 组织为所有员工(无论其是否隶属于任何员工组织)举办关于结社自由的宣传活动。
h. 组织尊重员工组织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代表员工组织或提供可能影响其活动的资金。
意图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小型工厂:需全面实施。只要有实际措施(通过员工参与可证明),未书面记录的流程亦可接受。
中型工厂:本标准完全适用。只要有实际措施(通过员工参与可证明),在记录本标准所包含的所有要求方面有持续改进的证据即可接受。
大型生产商 / 工厂:本标准完全适用。
生产商团体成员:本标准可在团体层面满足。
若发现员工受到歧视或报复措施,合规水平将被视为关键问题。
2.2.14 主要项
组织通过实施以下措施,管理员工的公平工作时间:
a. 组织记录员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进入工作场所的起始时间和离开工作场所的结束时间。
b. 组织以透明的方式向员工及其代表通报预期工作时间。
c. 组织将正常工作时间控制在(以较低者为准):
i. 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
ii. 集体谈判协议(CBA)协商确定的工作时间;或
iii. 每周四十八(48)小时。
意图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工作时间。
生产商和工厂(任何规模):需全面实施,若无员工则除外。
2.2.15 主要项
组织确保员工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此外,组织不要求员工加班,并确保自愿加班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时长)符合(以对员工提供更多保护者为准):
a. 法律限制;
b. 集体谈判协议协商的限制;或
c. 每周不超过十二(12)小时。
意图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加班。
生产商和工厂(任何规模):需全面实施,若无员工则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对本标准的豁免,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加班始终是自愿的;
加班对于必须在长达 6 周的时间窗口内完成的特定活动是必要的,以防止对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最长时间为每年 12 周;
每周加班总计上限为 24 小时,员工最多连续工作 21 天;且
在加班期结束后,受影响的员工应按照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例如,连续工作 21 天后,员工应累积 7 天的休息时间)。
生产商 / 工厂应能够证明该情况确实是特殊情况,而非常规做法,例如通过制定基于限时工作时间的生产计划、雇佣足够的员工等方式。
2.2.16 主要项
组织通过其薪酬管理系统,根据以下标准,向所有员工支付在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的至少适用最低工资:
a. 适用的地区或国家法定最低工资;
b. 集体谈判协议协商的工资;或
c. 行业标准工资,以较高者为准。
意图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员工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有员工的任何规模的生产商和工厂。
小型生产商、小型和中型工厂:需全面实施。非正式的记录系统即可接受。
对于所有情况:应通过审查员工合同、组织政策以及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来核实是否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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