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S认证咨询-RCS认证适用范围与材料判定的关键考量

发布时间: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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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RCS 认证原则
A3.1 适用范围
A3.1a本标准适用于回收成分含量达到 5% 及以上的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例外,关于减损流程,详见纺织交易所(TE)的认可和认证程序。
指导说明:当 RCS 产品中 100% 的回收材料为可回收成分,但在总体积百分比中低于 5% 的最低要求时,RCS 仍可用于认证该产品(例如,2% 回收的氨纶 / 斯潘德克斯弹性纤维)。
A3.1b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经过核实的回收材料,且可能适用于任何供应链。
指导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 A1 - 定义评估申报材料,以确保其符合回收材料的标准。与消费后回收材料相比,确定一种回收材料是消费前回收材料还是仅仅属于资源高效利用更为困难。
在涉及消费前回收材料申报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了解以下内容以做出判断:
产生该材料的过程是什么?
该材料目前被用作何种过程的投入?
需要进行哪些再加工才能使回收材料再次用作投入材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回收材料的定义对材料进行评估,以核实材料识别的准确性。认证机构应使用以下准则来确定材料是回收材料还是仅仅属于资源高效利用:
从原始制造过程中收集并重新投入产生该材料的同一过程的回收材料不应被视为回收材料。
只需最少加工即可用于其他供应流程的回收材料不应被视为回收材料,因为它并非 “从废物流中转移而来”。
例如:尼龙纺丝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副产品长期以来一直用于制造尼龙搭扣。现在,随着对回收尼龙需求的增加,该材料被重新熔化并用于制造尼龙纱线。由于它并非真正从废物流中转移而来,所以可能不被视为回收材料。
检查产生回收材料的制造过程的废料率。如果废料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这可能表明回收材料是有意生产的,因此不符合消费前回收材料的标准。
例如:一家纺织厂的废料率不应达到 50%。
如果审核员或认证人员不确定某种材料是否符合回收材料的标准,他们应联系纺织交易所做出判断。纺织交易所将咨询行业专家,以对复杂案例做出决策,并将保存过往决策记录。认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均可对纺织交易所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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