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辅导-CCS认证的关键原则之涵盖范围界定及声明规范与资格审查

发布时间: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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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B - CCS 认证原则
范围
CCS 认证适用于所有拥有或实际占有声明材料的供应链场所,直至并包括最终产品的品牌,以下情况(B1.2)除外。
对于不实际占有产品的贸易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无需进行认证:
B1.2.1 该贸易商不是品牌商;
B1.2.2 贸易商的声明材料供应商已通过该标准的认证;
B1.2.3 贸易商在交易证书上有明确标识;
B1.2.4 贸易商向认证机构提供其供应商的记录,这些记录足以追踪已认证材料向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情况;
B1.2.5 已认证的数量或总数量没有变化;
B1.2.6 已认证材料直接从贸易商的供应商发货给贸易商的客户(即贸易商不进行外包)。
如果贸易商不满足 B1.2 中的条件,则必须进行认证才能销售声明材料。贸易商也可以选择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审核应根据 CCS - 102 认证程序中 D2.2 所述的风险评估进行。
仅代表已认证品牌(包括品牌自有和外包场所)处理最终产品的分销商无需进行认证。根据章节 E3,作为品牌认证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对场所进行审核。
零售商无需进行认证,除非他们是品牌商或进行的加工并非无关紧要。
本标准可在全球范围内适用。
本标准可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材料和产品。
一个场所可以加工和处理声明材料和非声明材料。声明材料应具有一个或多个属性,这些属性构成声明的基础。
声明
任何消费品或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营销中均不允许提及 CCS。
允许与 CCS 相关的非保证声明,且应符合 TE - 301 标准声明政策的标准。当使用 CCS 对非纺织交易所标准的主要标准进行声明时,则应适用该标准的声明标准。
认证标准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 CCS 组织:
章节 C - 管理体系标准
C5. 外包适用于所有进行外包的组织,但如果承包组织是品牌商,其外包的最终产品存储情况除外。外包存储设施不应包括任何进行加工的设施。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 CCS 加工商、贸易商和分销场所。如果品牌商同时也是加工商,则仅要求其满足此模块。
章节 D - 加工和处理标准
D3. 材料处理和加工适用于 B3.2 中列出的所有实际占有声明材料的场所。
D4. 混合和掺和适用于 B3.2 中列出的所有对声明材料进行混合或掺和的场所。
D5. 运输和销售适用于 B3.2 中列出的除品牌商之外的所有场所。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 CCS 品牌商:
章节 E - 品牌标准
E1. 接收最终产品适用于所有未实施章节 D - 加工和处理标准的品牌商。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拥有两个或更多认证场所的 CCS 组织:
章节 F - 多场所和集团标准
所有需认证的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审核,除非该场所属于允许减少审核频率或进行远程审核的例外情况。
认证资格
对于受美国任何法律限制的任何实体,或全部或部分由受美国限制的实体生产的任何产品,或根据美国法律限制进入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均不得颁发任何纺织交易所标准的认证:
B4.1.1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的实体名单;
B4.1.2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
B4.1.3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布的扣留放行令的范围;
B4.1.4 1930 年《关税法》第 307 条或根据第 307 条(19 U.S.C. § 1307)颁布的任何其他名单。
在禁令有效期内,ASR - 225 被禁组织名单中列出的任何组织不得获得认证,也不得在任何纺织交易所标准的范围证书上被列为场所或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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