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S认证咨询-纺织品交易所多标准组合与套装产品标注规则

发布时间: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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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认证材料 / 组合声明
针对同一产品,若要就两项或多项标准(包括非纺织品交易所标准)提出与同一材料属性相关的特定产品声明(例如全球回收标准 GRS 和再生含量标准 RCS),需满足以下条件:
a. 这些声明涉及产品的不同组件;
b. 这些声明彼此清晰区分(例如,有适当的间距,以免被误认为以任何方式相互关联)。
B3.14.2 可以将两项或多项不同的负责任动物纤维标准声明进行组合,因为这些标准涉及的并非同一材料属性(例如,负责任羊毛标准 RWS 涉及羊毛,负责任羊驼毛标准 RAS 涉及羊驼毛纤维)。
注 1:这不适用于不涉及材料采购的标准(例如化学品使用标准)。
注 2:当在非纺织品交易所标准声明附近提出纺织品交易所标准声明时,务必查看该标准所有者的声明指南或政策,因为可能不允许进行组合声明。
多件产品套装标签标注
当对包装在一起的一组产品进行标签标注,且其中一件产品未达到 RCS 100 或 OCS 100(视情况而定)规定的 95% 阈值时:
B3.15.1 每件产品应分别贴上适当的标签并标注百分比细节;或者
B3.15.2 整个套装应标注为 RCS 混合或 OCS 混合(视情况而定),并注明每件产品的百分比;或者
B3.15.3 整个套装应标注为 RCS 混合或 OCS 混合(视情况而定),并且按照 B3.13.4 的规定,标签可以提及所声称成分的最低百分比(例如,“至少 10% OCS 有机种植棉花”),以简化沟通和标签设计;并且
B3.15.4 在所有情况下,交易证书应包含特定批次产品的确切百分比组成。
B4. 允许使用的表述 —— 产品相关声明
出于法律原因,所有标准的产品相关声明应提及通用材料名称,不得包含商标名、其他标准名称、项目和倡议名称,或品种、变种和物种名称。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ASR - 213 材料、工艺和产品分类》。
所有标准的产品相关声明应仅限于以下表述选项:
注意:对于 B2B 产品相关声明,可以使用本节中任何允许的表述。根据 B3.2 下的注释,无需列出百分比。
B4.2.1 (本产品 / 本组件)[含有 / 是] [X%] [标准名称] 认证的 [有机种植材料 / 再生材料 / 羽绒 / 羊毛 / 马海毛 / 羊驼毛纤维],由 [认证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认证。
B4.2.2 [X%] [标准名称] [有机种植材料 / 再生材料 / 羽绒 / 羊毛 / 马海毛 / 羊驼毛纤维],由 [认证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认证。
B4.2.3 仅适用于获得 RDS、RWS、RMS 或 RAS 认证的产品,且所有动物纤维均获得这些标准之一的认证:(本产品 / 本组件)由 [认证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认证为 [RDS/RWS/RMS/RAS]。
符合多项标准的产品可以仅重复百分比、标准名称和材料。
示例:“含有 50% RWS 羊毛和 20% RMS 马海毛,由 ABC 认证机构 ABC1234567 号认证。”
除了 B4.2 中允许使用的表述外,公司还可以选择在产品名称中包含标准缩写。仅允许以下格式:
B4.4.1 [OCS/RCS/GRS/RDS/RWS/RMS/RAS] [产品名称]
示例:“RWS 毛衣”
作为上述 B4.4 的替代格式,仅适用于 RDS、RWS 和 RMS 产品的以下格式是允许的:
B4.5.1 [产品名称] 采用 [负责任羽绒 / 羊毛 / 马海毛 / 羊驼毛纤维]
示例:“采用负责任羽绒的夹克”
B4.5.2 [产品名称] 采用 [RDS 羽绒 / RWS 羊毛 / RMS 马海毛 / RAS 羊驼毛纤维]
示例:“采用 RMS 马海毛的围巾”
在上述 B4.4 和 B4.5 所述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开使用该名称的显眼位置,应同时包含完整的产品相关声明(如 B4.2 所述)。对于电子商务网站,该声明应出现在产品特定页面上。
任何有机作物在首次加工后依法更名的,在获得 OCS 认证并进行声明时,不得再使用其作物名称(例如,在大多数国家,加工成织物的竹子依法称为 “粘胶纤维”)。在这些情况下,OCS 标签应写为:
B4.7.1 采用 / 含有 [X%] OCS 认证的 [法定名称],源自有机种植的 [作物名称]。
示例:“含有 100% OCS 认证的粘胶纤维,源自有机种植的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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