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之申请条件与材料
发布时间: 2025-02-19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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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拟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中化学品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登记:
1.符合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法规政策和程序要求;
2.符合《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法规政策和程序要求;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不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4.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表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 单位 |
介质 |
份数 |
备注 |
|
1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
2 |
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
申请人 |
电子 |
1 |
||
3 |
进口化学品用于名录中规定的允许用途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电子 |
1 |
||
4 |
进口名录中《水俣公约》管控化学品 |
进口汞的用途信息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
5 |
进口汞的来源信息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出口国为《水俣公约》非缔约方的,应提交 |
表2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 单位 |
介质 |
份数 |
备注 |
||
1 |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
2 |
关于所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鹿特丹公约》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电子 |
1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mee.gov.cn)在线提交材料,不需要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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