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辅导-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之申请条件与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第6条 缔约国之间的越境转移
1.出口国应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任何拟议的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或要求产生者或出口者通过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渠道以书面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该通知书应以进口国可接受的一种语文载列附件五-A所规定的声明和资料。仅需向每个有关国家发送一份通知书。
2.进口国应以书面答复通知者,表示无条件或有条件同意转移、不允许转移、或要求进一步资料。进口国最后答复的副本应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3.出口缔约国在得到书面证实下述情况之前不应允许产生者或出口者开始越境转移:
(a)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
(b)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证实存在一份出口者与处置者之间的契约协议,详细说明对有关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第256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第二条 禁止向《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一)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并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决定。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四、办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
五、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危险废物产生者:具有经营范围能够产生所出口的危险废物的营业执照;
2.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具有经营范围涵盖所要出口的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进口国(地区)为《巴塞尔公约》缔约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4.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
八、禁止性要求
(一)进口国(地区)为《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不能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无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不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或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不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不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四)未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或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或不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