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认证咨询-用水排放管理之纺织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发布时间: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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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用水与排放
5.4.1 次要标准
组织设定有意义的用水改进目标,并每年评估进展情况。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的目的是组织应展示其减少用水的真诚努力,不要求公开目标。
在评估所设定的改进目标是否有意义时,审核员应考虑组织的发展程度,以及多大程度的改进是适当和 / 或现实的。
5.4.2 主要标准
组织测量并记录每月的用水量。
5.4.3 主要标准
组织监测自身用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5.4.4 主要标准
组织监测并记录自身在废水排放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目的与说明:
厂外处理:公共污水处理厂(CETP)需通过提供与认证场所或任何其他系统参与者(如当地污染控制委员会)的许可证、协议或合同,以合法运营。
5.4.5 次要标准
组织制定了排水计划,包括废水流向和排放点。
5.4.6 主要标准
如果组织选择在厂内处理废水,在将废水排放到环境中之前,需符合 ZDHC 最新版《废水指南》(WWG)中(重金属、常规污染物和阴离子)参数的基础级、进步级和理想级要求,若国家和地方要求更严格,则需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目的与说明:
达到不同等级的时间期限在最新版的《ZDHC 废水指南行业标准实施方法》中设定。
羊毛洗涤厂的羊毛洗涤最终排放废水应满足以下化学需氧量(COD)值:
粗羊毛:每千克含脂羊毛 25 克 COD;
细羊毛:每千克含脂羊毛 45 克 COD。
MMCF 制造商应遵循最新版《ZDHC MMCF 指南》中的 “废水” 章节。
ZDHC WWG 最新版的适用范围不涵盖聚合物制造、溶解浆和原羊毛洗涤的废水排放,但一旦 ZDHC 发布针对这些方面的专门指南,组织应遵循。
对于有日期的参考文献,仅引用的版本适用。对于无日期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5.4.7 推荐标准
对羊毛和其他动物纤维进行厂内废水处理的洗涤厂,至少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从洗涤过程中产生的氧化油脂、纤维、羊毛汗或污泥中回收价值:
a. 回收作为化学原料出售;
b. 生产堆肥或液体肥料;
c. 制造建筑材料等产品;
d. 通过厌氧消化或焚烧进行处理和能源回收。
目的与说明:
实施本标准的羊毛和其他动物纤维洗涤厂,在洗涤前无需对原羊毛进行体外寄生虫杀虫剂检测(参考标准 5.2.16)。
5.4.8 主要标准
由经过培训的人员(员工或外部服务提供商)至少每六个月使用 ZDHC 认可的废水检测实验室指定的设备进行一次废水检测。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仅适用于设有厂内处理设施的组织。
组织应提供培训和所用设备的证据。
5.4.9 次要标准
如果组织选择将废水送到厂外处理,应确保处理设施有足够的能力处理接收的废水量。
5.4.10 主要标准
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
目的与说明:
对于设有厂内处理设施的组织:组织应提供场所与污泥处置承包商之间的有效合同副本。
对于采用厂外处理的组织:公共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参数。
5.4.11 推荐标准
在废水从处理系统排放后,采用反渗透水处理技术。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设施层面(即不适用于农场层面)。
5.4.12 推荐标准
设有自动控制系统为洗涤过程供水。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设施层面(即不适用于农场层面)。
5.4.13 推荐标准
组织设有水再利用系统,在水排放前最大程度地实现水资源再利用,减少总体用水量。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设施层面(即不适用于农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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