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辅导-企业劳工权益保障全解析从健康安全到反歧视等多维度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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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劳工权益
2.2.1主要标准
组织应根据适用的国家和地区法规,保障所有工人(即正式工和合同工)的健康与安全。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小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无书面记录的流程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2主要标准
组织应实施预防性的健康与安全措施、培训及流程,以控制其风险评估所识别出的任何工作场所危害,这些措施至少应与法律要求或相关国际公约保持一致,以给予工人(即正式工和合同工)更大程度的保护为准。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小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无书面记录的流程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3主要标准
组织应确保每个工作地点至少有一名工人在过去五年内完成了急救培训。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小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无书面记录的流程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4主要标准
组织应确保为所有工人(即正式工和合同工)提供关于机械安全使用的明确指导,并设置清晰的标识,以识别潜在危险区域或设备。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小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无书面记录的流程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5主要标准
应为所有工人(即正式工和合同工)提供急救设备,设备应易于获取,且与组织运营的潜在风险相匹配。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生产者(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6主要标准
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应确保为所有工人(即正式工和合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保证检查结果不会被用于歧视性目的。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小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无书面记录的流程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7主要标准
组织应为所有在工作场所的工人(即正式工和合同工)提供不受限制的清洁、安全的卫生设施(至少包括厕所和洗手盆),以及清洁、安全的饮用水。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生产者(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8主要标准
组织应免费为所有工人(即正式工和合同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PPE),以及关于 PPE 正确使用的培训,并免费组织半年一次的演练。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小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无书面记录的流程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9主要标准
组织应确保对机械进行适当维护以降低危害,对危险部件进行防护或封装。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组织健康与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生产者(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10推荐标准
组织应监测极端天气事件(如干旱、热浪等)对所有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影响,并进行适当的轮班调整以防止不利影响。
目的与说明:
小生产者:本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大生产者:应建立监测流程,积极开展利益相关方参与活动,并定期更新相应的行动计划。
生产者团体成员:本标准可在团体层面达成。
小型工厂:本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中型和大型工厂:应建立监测流程,积极开展利益相关方参与活动,并定期更新相应的行动计划。
2.2.11主要标准
组织不得因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人,并应通过实施以下做法,采取行动防止工作场所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
a. 组织应制定并实施就业程序,以识别和防止包括招聘、薪酬、福利、工作分配、培训机会、晋升、纪律处分、解雇或退休等方面的歧视;
b. 组织应针对任何已识别的歧视案例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将其放在首位;
c. 组织应保存已识别问题、补救过程及结果的记录。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确保工人在工作场所不受歧视。
小生产者 / 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无书面记录的流程也是可接受的。
中型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通过工人参与得以证明),在记录本标准所有要求的做法方面有持续改进的证据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 / 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12主要标准
组织应禁止对所有工人(无论其合同类型如何)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或虐待,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应实施以下做法:
a. 组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与骚扰或虐待(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相关的地区和国家法律,并为所有工人提供相关培训;
b. 实施相关流程以识别和防止言语、身体、性或其他形式的骚扰和虐待(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及其威胁;
c. 针对任何已识别的言语、身体、性或其他形式的骚扰和虐待(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例、形式及其威胁,实施补救计划,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将其放在首位;
d. 保存已识别的骚扰和虐待案例、补救过程及结果的记录。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确保没有工人遭受任何形式的骚扰或虐待,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认识到某些弱势群体更容易成为目标。
小生产者 / 工厂:若组织的风险评估识别出弱势群体,本标准应全面执行;否则,本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中型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若相关做法已落实(通过工人参与得以证明),在记录本标准所有要求的做法方面有持续改进的证据也是可接受的。
大生产者 / 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生产者团体成员:本标准可在团体层面达成。
如果发现骚扰或虐待事件且未实施补救程序,则合规水平应被视为关键问题。
工资差异、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差异、合同条款差异和 / 或工作时间差异可能表明存在骚扰或虐待。
2.2.13主要标准
组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当地和地区法规,并通过实施以下做法,确保其工人能够自由行使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包括加入他们选择的工人协会或工会:
a. 组织应积极、真诚地与当地合法存在的、目前或可能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支持工人的独立工会或其他工人代表组织进行接触;
b. 工人因行使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权利而不应受到歧视或报复;
c. 组织应针对任何已识别的限制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的案例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
d. 在国家法律限制工人组织运作的情况下,组织应支持建立替代的工人组织方式,如工人代表委员会;
e. 在已建立工人代表委员会的情况下,其代表应由工人选举产生,组织应为代表提供培训创造有利环境(包括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
f. 组织应认可并执行适用的行业集体谈判协议;
g. 组织应为所有工人(无论他们是否隶属于任何工人组织)举办关于结社自由的宣传活动;
h. 组织应尊重工人组织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代表工人组织或提供可能影响其活动的资金。
2.2.14主要标准
组织应通过实施以下做法,管理工人的合理工作时间:
a. 组织应记录工人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进入工作场所的起始时间和离开工作场所的结束时间;
b. 组织应以透明的方式向工人及其代表传达预期工作时间;
c. 组织应将正常工作时间控制在(以较低者为准):
i. 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
ii. 集体谈判协议(CBA)协商的工作时间;
iii. 每周四十八(48)小时。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工作时间。
生产者和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除非没有工人。
2.2.15主要标准
组织应确保工人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此外,组织不应要求工人加班,并确保自愿加班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小时数)符合(以对工人提供更多保护者为准):
a. 法律限制;
b. CBA 协商的限制;
c. 每周不超过十二(12)小时。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加班时间。
生产者和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除非没有工人。
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对本标准的豁免,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加班始终是自愿的;
加班是为了在最多六周的时间内完成某些特定活动所必需的,以防止对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每年最长加班时间为 12 周;
每周加班总时长上限为 24 小时,工人连续工作最长为 21 天;
加班期结束后,受影响的工人应根据工作时间获得相应的休息时间(例如,连续工作 21 天后,工人应累计休息 7 天)。
生产者 / 工厂应能够证明这种情况确实是特殊情况,而不是常规做法,例如通过制定基于限时工作时间的生产计划、雇佣足够的工人等。
2.2.16主要标准
组织应通过其薪酬管理系统,按照以下标准,为所有工人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支付至少适用的最低工资:
a. 适用的地区或国家法定最低工资;
b. CBA 协商的工资;
c. 行业标准工资,以较高者为准。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有工人的任何规模的生产者和工厂。
小生产者、小型和中型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可接受非正式的记录系统。
对于所有情况: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来核实是否符合本标准。
2.2.17主要标准
组织应通过其薪酬管理系统,按照以下标准(以较高者为准)为任何自愿加班支付加班费:
a. 法律要求的金额;
b. 通过 CBA 协商的金额;
c. 行业标准;
d. 正常工资的 125%。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有工人的任何规模的生产者和工厂。
小生产者、小型和中型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可接受非正式的记录系统。
对于所有情况: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来核实是否符合本标准。
2.2.18主要标准
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应确保:
a. 所有工作时间的薪酬支付符合法律要求,或至少每月支付两次,以次数较多者为准;
b. 按时以工人可接受的形式支付工资;
c. 工人享有带薪年假(节假日和休假)、病假和产假。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有工人的任何规模的生产者和工厂。
小生产者、小型和中型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可接受非正式的记录系统。
对于所有情况: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来核实是否符合本标准。
2.2.19主要标准
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应确保,如果使用劳务承包商,劳务承包商对其工人也应满足相同的要求,并向组织提供关于其工人的雇佣和支付方式的文件。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关乎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有工人的任何规模的生产者和工厂。
小生产者、小型和中型工厂:本标准应全面执行。可接受非正式的记录系统。
对于所有情况: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来核实是否符合本标准。
2.2.20次要标准
如果组织向其工人提供贷款:
a. 贷款系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b. 工人的贷款和预支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一个月基本工资的 50%,每月贷款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每月基本工资的 10%;
c. 记录贷款条款和条件,包括工人的贷款申请;
d. 向工人收取的任何利率:
不会给他们带来过重的还款负担和 / 或使他们受限于这份工作;
不超过政府监管的金融机构设定的利率,或该地区现行的市场贷款利率。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的目的是避免出现债务奴役的情况,债务奴役通常被视为强迫劳动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向其工人提供(或打算提供)贷款的任何规模的生产者或工厂。
2.2.21主要标准
组织应通过实施以下做法,防止和 / 或纠正其运营中的童工现象:
a. 禁止低于国家或地区法定最低工作年龄(适用时)的儿童工作;
b. 对于处于法定最低工作年龄至十八(18)岁之间在工作场所工作或出现的年轻人,组织应制定并实施计划,确保他们的工作不会干扰学业,且不会接触到危险工作;
c. 对于在农场 / 工厂但不工作的儿童(例如可能住在工作场所的儿童),应保护他们免受伤害(例如限制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由专人监督等)。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防止童工现象。
生产者(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2.2.22主要标准
组织应针对以下情况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该计划应考虑年轻人的最大利益:
a. 任何已识别的童工案例;
b. 年轻人接触危险的情况;
c. 组织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对年轻人教育的干扰情况。
此外,组织应保存所有与童工或年轻人接触危险工作相关的事件、补救行动及结果的记录。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童工问题的补救。
如有可能,补救措施应参考专门从事童工补救的专家组织或童工监测系统的意见。
生产者(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工厂(任何规模):本标准应全面执行。
如果发现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合规水平应提升至关键级别。
如果发现童工问题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见即将发布的指南),合规水平应提升至关键级别。
危险工作定义为可能危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情感发展的工作,包括夜间工作或加班。
2.2.23主要标准
组织应通过实施以下做法,确保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a. 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在组织的风险评估发现任何强迫或抵债劳动风险指标时,保护工人权益并将其放在首位;
b. 保存任何已识别问题(包括歧视、骚扰 / 虐待以及强迫或抵债劳动)以及补救过程 / 结果的记录;
c. 不扣留工人的个人物品或文件,如护照、签证或其他个人证件;
d. 不扣留工资作为惩罚或强迫工人以工作抵债。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关乎防止强迫劳动。
小生产者:本标准应执行,理解可能需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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