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2025 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实现 2025 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和使用(均指受控用途,以下同)控制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稳中求进、分段实施、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发展需求和 2024 年度 HFCs 配额实施情况,在保持 HFCs 配额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履约目标实现。
本方案适用于 HFCs 生产(含副产,以下同)单位和进口单位,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 2021 年第 44 号)规定的 “第九类 氢氟碳化物” 中的 18 种物质。
二、配额总量设定
我国 HFCs 生产基线值为 18.53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HFCs 使用基线值为 9.05 亿 tCO₂(含进口基线值 0.05 亿 tCO₂)。2025 年度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保持在基线值,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生产量控制目标,设定内用生产配额总量和进口配额总量实现使用量控制目标。
即 2025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总量为 18.53 亿 tCO₂,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 8.95 亿 tCO₂,进口配额总量为 0.1 亿 tCO₂,与 2024 年度相同。
三、配额总量分配
(一)分配范围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2025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有配额的单位和一氟甲烷(HFC - 41)生产(不含副产)单位(见附 1)。
HFCs 进口配额:2025 年度 HFCs 进口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
(二)分配数量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以吨为单位按品种分配,进口配额以 tCO₂为单位发放,不限制 HFCs 品种。
本次分配在 2024 年度配额基础上,根据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的替代需求、半导体行业 HFC - 41 和 1,1,1,2,3,3 - 六氟丙烷(HFC - 236ea)的增长需求,增发以下配额:
二氟甲烷(HFC - 32)生产配额 4500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 45000 吨;
1,1,1,3,3 - 五氟丙烷(HFC - 245fa)生产配额 800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 8000 吨;
HFC - 41 生产配额 5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 25 吨;
HFC - 236ea 生产配额 5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 0 吨。
对于配额总量中暂未分配的部分,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相关行业需求,商有关部门研究分配方案。
(三)分配方法
HFC - 32 和 HFC - 245fa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HFC - 32 和 HFC - 245fa 生产单位根据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的配额加上 2025 年度增发配额,确定 2025 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Q₂₀₂₅ = Q₂₀₂₄ + R × Q 增总
式中:
Q₂₀₂₅ — 2025 年度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
Q₂₀₂₄ —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
R — 生产单位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某品种 HFCs 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该品种 HFCs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
Q 增总 — 2025 年度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增发总量,单位:吨。
HFC - 41 和 HFC - 236ea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有配额的 HFC - 41 生产单位可申请的 2025 年度生产配额与 2024 年度相比增加 2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增加 10 吨;无配额的 HFC - 41 生产(不含副产)单位,可申请的 2025 年度生产配额与 2024 年度相比增加 1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增加 5 吨。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有配额的 HFC - 236ea 生产单位可申请的 2025 年度生产配额与 2024 年度相比增加 50 吨,内用生产配额与 2024 年度相同。
其他品种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其他品种 HFCs 生产单位可申请的 2025 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与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的配额相同。
HFCs 进口配额
基线年有 HFCs 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见附 2),以不超过记录中最大年度受控用途 HFCs 进口量为基准,确定 2025 年度 HFCs 进口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Q 进口 = max (Ia)
式中:
Q 进口 —HFCs 进口配额,单位:tCO₂;
Ia— 某年度受控用途 HFCs 进口总量,单位:tCO₂,其中 a 为基线年。
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在 2025 年期间可直接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审批单,但附 2 中所列进口单位需在其 2025 年度进口配额使用完后才能申请。
四、配额核发
HFCs 生产单位和附 2 所列进口单位应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 2025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遵循按需申请原则,申请的配额量不大于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量。
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 2025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
五、配额调整
HFCs 生产单位可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调整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配额调整包括申请 2025 年度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 2025 年度配额后实施过程的年中调整。
(一)调整原则
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
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或获得配额后当年未使用的配额。
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生产单位 HFCs 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2024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具有合法生产设施但无配额的单位,允许通过配额调整获取配额。
同一品种 HFCs 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
不同品种 HFCs 配额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
调整不得增加总二氧化碳当量;
任一品种 HFCs 的年度配额累计调增量不得超过该生产单位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核定的该品种配额量的 10%;
HFC - 23 不参与调整。
(二)调整程序
有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调整需求的单位,应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请,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申请,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
HFCs 生产单位获得 2025 年度配额后,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在 2025 年期间安排两次 HFCs 配额调整,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生产单位提交配额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和 8 月 31 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
六、其他事项
对基线年有实际 HFCs 生产记录,但存在 HFCs 生产设施已拆除或利用生产设施非法生产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查处等情形的生产单位,不予发放 2025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不得参与配额调整。
HFCs 生产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HFCs 生产单位搬迁或更名的,由搬迁后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进口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部商有关部门可对 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进行统一调整。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依照本方案申请配额,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 2025 年度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配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