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S认证咨询-探秘A4.1材料回收之从认证标准到回收流程的详细要求
A4.1 材料回收
A4.1a 参与材料回收的实体(如 A1 中所定义)需要获得再生成分标准(RCS)认证。再生成分标准要求遵守含量声明标准的要求,其中 “A1 部分所定义的‘回收材料(Recycled Material)’替代‘申报材料(Claimed Material)’”。
A4.1b 此外,参与材料回收的实体应当:
i. 核实所有回收材料来源都拥有进行相关业务的合法授权,并留存相关文件的副本。
指导说明:在初次审核之前,材料回收商应当向其认证机构(CB)提交一份所有回收材料来源的清单。这使得认证机构有时间核实参与材料收集和集中处理的实体的合法经营授权,并评估任何风险领域。
“所有回收材料来源” 这一表述不包括从个人处收集材料的情况。
ii. 与所有回收材料供应商(参与材料收集和 / 或材料集中处理的实体)签订有效的《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见附录 B)。
iii. 从其供应商处收集并保存所有回收材料投入使用的完整《回收材料申报表》(见附录 C)。《回收材料申报表》至少每年收集一次,或者在回收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时收集。
指导说明:如果回收材料已通过经批准的等效标准进行核实,那么只要将所有相关文件提交给材料回收机构和认证机构,这些回收材料就可被再生成分标准认可。
被认可的等效标准是那些已获纺织品交易所(Textile Exchange)批准,并且在回收材料核实(即核实这些材料原本会进入废物流)方面达到或超过再生成分标准要求的标准。见纺织品交易所认可的等效标准。若要考虑等效性,可将标准提交至Integrity@TextileExhange.org给纺织品交易所。
iv. 检查所有运抵的回收材料货物,以确认它们不是原生材料;确认其作为消费前或消费后再生材料的正确标识。保留检查记录。
指导说明:原生材料应被定义为任何不符合 A1 中给出的 “再生材料” 定义的材料。接收回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并被要求识别任何属于或可能属于原生材料的材料。
如果发现原生材料或材料被错误标记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应对来自相关供应商的所有进货产品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并通知材料供应商和认证机构。
如果怀疑或发现原生材料,应立即将其从回收材料库存中移除,直到进一步调查确认其性质。在所有涉及原生材料的情况下,都应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进一步调查。
v. 为所有已认证的再生成分标准产品申请交易证书。
A4.1c 从自身加工过程中收集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应当保留以下记录,以核实其回收量:
i. 所有进入回收流程的材料记录。
ii. 回收材料的描述以及废料收集阶段的情况。
iii. 任何其他相关的转移记录。
iv. 可以使用《回收材料申报表》代替上述所列记录(见附录 C)。
指导说明:对自身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回收材料进行处理和回收的材料回收商,在材料被虚假或错误地认定为再生材料方面可能存在更高风险。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再生材料的定义对材料进行评估,以核实材料认定的准确性。(有关更多指导,请参见 A1 - “消费前再生材料”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