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社会要求B2聚焦之劳动权益多方面规范阐释

发布时间: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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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社会要求
B2.1 强迫劳动、抵债劳动、契约劳动和监狱劳动
B2.1a 所有工作都应在自愿基础上开展,不得在任何惩罚或制裁威胁下进行。
B2.1b 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规定的监狱劳动。
B2.1c 认证组织不得要求工人缴纳押金 / 提供财务担保,不得扣留身份证件(例如:护照、身份证等),也不得在合法合同约定之外克扣工资。
B2.1d 禁止抵债劳动。认证组织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抵债劳动,也不得允许或鼓励工人通过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方式负债。
B2.1e 禁止契约劳动。认证组织应尊重工人在合理通知后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利。认证组织应尊重工人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B2.2 童工问题
B2.1a 认证组织应遵守:
i. 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
ii. 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iii. 或任何其他特定的例外情况;
iv. 且不得雇佣任何未满 15 岁的人员,以其中较高者为准。然而,如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情况,当地最低年龄法规定为 14 岁,那么可以适用这一较低年龄。
B2.2b 认证组织不得招募童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削儿童。如果发现有儿童直接或间接为认证组织工作,后者应寻求一个周全且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
B2.2c 认证组织不得雇佣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人在夜间工作,或让他们在有损健康、安全或道德操守以及 / 或者有害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工作。
B2.3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
B2.3a 工人有权自行选择加入或组建工会或工人协会,并进行集体谈判,无需经认证组织管理层事先批准。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挠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工人也有权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协会。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挠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也不得营造对组建工会和工人协会不利的氛围。
B2.3b 在法律限制或禁止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的情况下,认证组织应依照国际劳工标准,不妨碍其他形式的独立、自由的工人代表和协商活动。
B2.3c 依照国际劳工标准,认证组织不得因工人代表或工会成员所属工会、与工会的关联或其合法工会活动而歧视他们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们进行处罚。
B2.3d 依照国际劳工标准,认证组织应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履行其代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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