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认证辅导-RDS认证B部分探秘之范围界定与声明要求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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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 - RDS 认证原则
B1. 范围
B1.1 RDS 认证适用于水禽羽绒和羽毛材料的所有供应链环节:从孵化场(如果拥有超过 24 小时的雏禽)、养殖场、屠宰场、羽绒或羽毛加工、最终产品组装,直至最后一次企业对企业交易中的卖方。
B1.1.1 经认证的组织可以选择将完整的 RDS 应用于种禽养殖场,尽管这不是标准所要求的。
a. 作为 RDS 羽绒或羽毛直接来源的所有种禽养殖场都需符合 B4 养殖场认证要求。
b. 在自愿进行种禽养殖场认证的情况下,所有种禽养殖场都需符合 B4 养殖场认证要求。种禽养殖场不符合要求将导致其种禽养殖场认证资格丧失,但不会影响农场或申请组织的 RDS 认证。
c. 在工业化鹅类供应链中,可能需要对种禽养殖场进行一些监测(见 F1.5)。
B1.2 RDS 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
B1.3 本标准仅适用于水禽的羽绒和羽毛材料的供应链环节。
B1.3.1 从野生鸟类收集的材料无资格获得认证。
B1.3.2 再生羽绒无资格获得认证。
B1.4 本标准适用于含有至少 5% RDS 材料(以羽绒或羽毛材料的百分比计算)的产品。
B2. 声明
B2.1 与 RDS 相关的声明可以是产品特定的或一般性的(非产品特定的)。
B2.1.1 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 RDS 产品有资格进行产品特定的标签标注:
a. 产品直至最后一次企业对企业交易中的卖方均已获得认证。
b. 产品中的所有羽绒或羽毛材料均已通过 RDS 认证。
c. 所有的图案和文字符合 RDS - 301 RDS 标识使用和声明指南的要求。
d. 最终的图案设计已通过标签发布表格从授权认证机构获得批准。
e. 只有经认证的组织才能实际附上提及 RDS 的产品特定声明(例如吊牌、缝制标签)。
B2.1.2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组织可以做出与 RDS 相关的一般性营销声明(非产品特定的):
a. 目前已获得 RDS 认证的组织
b. 购买已认证产品或含有认证材料产品(通过交易证书核实)的组织
c. 已对 RDS 做出公开承诺的组织
B2.1.3 所有与 RDS 相关的声明都需符合 RDS 标识使用和声明指南的要求。
B2.2 对于自愿的种禽养殖场认证,没有单独的面向消费者的 RDS 标签或等级。含有种禽养殖场认证羽绒的产品有资格获得额外声明。如需进一步信息,请参阅 RDS 标识使用和声明指南。
B2.2.1 种禽养殖场认证羽绒应在交易证书上明确标明。仅对于企业对企业(B2B)交流,这将被称为种禽养殖场认证(PFC)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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