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GRS标准下材料回收环节的认证要求与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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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 材料回收
A4.1a:参与材料回收(如 A1 中所定义)的实体需遵循全球回收标准(GRS)认证。全球回收标准要求遵守《内容声明标准》的相关要求,其中 “声称材料” 应替换为 A1 章节所定义的 “再生材料”。
A4.1b:此外,参与材料回收的实体还应:
i. 核实所有回收材料来源具备相关职能的合法运营授权,并持有相关文件副本。
指导说明:在初次审核前,材料回收商应向其认证机构(CB)提交一份所有回收材料来源的清单。这能让认证机构有时间核实参与材料收集和集中处理的实体的合法运营授权,并评估任何风险领域。此处提及的 “所有回收材料来源” 不包括从个人处收集的材料。
ii. 针对所有回收材料供应商(参与材料收集和 / 或材料集中处理的实体),持有有效的《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见附录 B)。
iii. 从其供应商处收集并留存所有回收材料投入的已填写完整的《回收材料声明表》(见附录 C)。《回收材料声明表》应至少每年收集一次,或者在回收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时进行收集。
指导说明:如果回收材料已通过经批准的等效标准进行了核实,那么只要向材料回收设施和认证机构提交所有相关文件,这些回收材料就可被全球回收标准(GRS)接受。
被认可的等效标准是那些经纺织品交易所批准,且在回收材料核实(即核实其原本会进入废物流)方面达到或超过全球回收标准(GRS)要求的标准。详见《纺织品交易所认可等效标准》。若要申请等效标准认定,可将相关标准发送至 Integrity@TextileExhange.org 提交给纺织品交易所。
iv. 检查所有运抵的回收材料货物,确认其并非原生材料;确认对其作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的正确标识。留存检查记录。
指导说明:原生材料应定义为不符合 A1 中给出的 “再生材料” 定义的任何材料。接收回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并被指导如何识别任何属于或可能属于原生材料的材料。
如果发现原生材料或其被错误标识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应对涉及该供应商的所有运抵产品采取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并通知该材料供应商和认证机构。
如果怀疑或发现原生材料,应立即将其从回收材料库存中移除,直至进一步调查确认其属性。在所有涉及原生材料的情况下,都应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自行决定是否与供应商进行进一步调查。
v. 为所有对外销售的已获得全球回收标准认证的产品申请交易证书。
A4.1c:从自身加工过程中收集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应留存以下记录,以核实其回收量:
i. 所有进入回收流程的材料记录。
ii. 回收材料的描述以及废料收集所处阶段的说明。
iii. 任何其他相关的转移记录。
iv. 可使用《回收材料声明表》替代上述所列记录(见附录 C)。
指导说明:对自身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回收材料进行加工和回收的材料回收商,在将材料错误标识为再生材料方面可能存在更高的欺诈或不准确风险。认证机构应依据再生材料的定义对材料进行评估,以核实材料标识的准确性。(如需更多指导,请参阅 A1—— 定义中 “消费前再生材料” 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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