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无论员工性别及种族或宗教信仰均须遵循平等尊重原则

发布时间: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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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
B2.3a 工人有权不经认证组织管理层的许可,参加或组建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工人社团,有权集体讨价还价。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碍或者阻止这种合法活动。工人也有权自行选择参加工会。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挠或者防止此类合法活动,也不得对工会和社团的组建营造敌对气氛。
B2.3b 根据国际劳工标准,如果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认证组织不得阻碍其他形式的独立、自由的工人代表和协商。
B2.3c 根据国际劳工标准,认证组织不得因为工会的会员身份或合法工会活动,而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惩罚工人代表或工会成员。
B2.3d 认证组织应当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履行代表职能。
B2.4    歧视、骚扰和虐待
B2.4a 认证组织应在招聘、薪酬、获得培训、晋升、终止或退休方面尊重机会平等。
B2.4b 认证组织不得因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种族、种姓、社会背景、疾病、残疾、怀孕、种族和民族血统、国籍、工会组织成员、政治派别,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从事、支持或容忍就业歧视,包括招聘、雇用、培训、工作条件、工作任职、工资、福利、晋升、纪律、终止或退休。
B2.4c 认证组织应尊重的对待所有员工。
B2.4d 认证组织对就业条款和条件的处理,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而不是以个人特点或信仰为依据。
B2.4e 认证组织不得从事或容忍欺凌、骚扰或任何形式的滥用行为。包括禁止进行身体和心理惩罚。
B2.4f    认证组织应制定书面纪律处分程序,并以明确、可理解的方式向其工人说明。记录所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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