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工厂场所政策涵盖关于营造无骚扰和暴力工作环境的承诺

发布时间: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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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S 第 4.4.4 节
“歧视、骚扰和暴力”
指南
 被认证实体应实施管理制度,预防和应对工作场所个而终形式的暴力和骚扰。
被认证实体应该在其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和/或单项政策范围内采纳有关歧视和暴力的工作场所政策。该等政策应该至少包括关于营造无骚扰和暴力工作环境的承诺,明确工人和雇主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有关第3.4.3节所述投诉和调查程序。
在工作队伍主要为女性的工作情境中,被认证实体应任用女性而非男性监督员和管理人员。
鼓励被认证实体针对女性和男性雇员采取安全运送、安全设施和安全环境等预防措施。

释义
国际劳工组织190号公约 - 2019年《暴力和骚扰问题公约》(190号)将暴力和骚扰定义为,旨在造成,导致
或很有可能导致身心伤害、性伤害或经济伤害的一系列不可接受的行为和做法,与其单次或重复发生无关,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
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被定义为因性别而针对人实施的,或以不成比例的形式影响某一性别者的暴力和骚扰,包括国际劳工组织190号公约 - 2019年《暴力和骚扰问题公约》(190号)规定的性骚扰。
GOTS 第 4.4.5 节
“性别平等”
指南
被认证实体应将性别平等纳入其《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及其管理体系中。被认证实体的性别平等政策应该明确其对员工、管理、关键供应商、客户和其它商业伙伴的期望。其应该预防负面影响,监督经营实践,从经验中吸取教训并持续改善。
一般而言,被认证实体应遵守国际法律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条约以及/或国家/地方法律的规定,以提供较高保护的为准。
为遵守这些标准,被认证实体应:
尊重人类工作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的权利;以及享有同等就业机会(包括使用相同选聘标准)的权利(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1249章第13条(1981年),第11条(1)(a)-(c)款。
尊重男性和女性工人升职、职业安全以及所有工作福利和条件(包括接受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等权利(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1249章第13条(1981年) ,第11条(1)(c)款。
尊重男性和女性工人享有同工同酬(包括平等工作福利)的权利并遵守同工同酬原则。即:确定报酬费率时无性别歧视;而是基于拟从事工作和工作质量的客观工作评估确定,同时公平对待评估。 (参考 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993章第3条(1976年),第7条(a)(i)款;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1249章第13条(1981年),第11条(d)款;C100 - 《同酬公约》,1951年(100号),第1-3条).
为遵守性别平等标准,被认证实体还应遵循国际法律指导文件的规定以及/或国家/当地法律的更多详细规定,以提供较高保护的为准:
产假和产假时间:女性应有权享有不低于14周的产假。可在分娩之前开始,这一部分作为产前产假;而出生之后一般必须至少有6个星期的产假,这一部分为产后产假。如果因为怀孕或分娩出现疾病、并发症或并发症风险,则应在出示医疗证明后,在产假期前后再提供额外休假。可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明确额外休假的性质和最长期限。( 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993章第3条(1976年) ,第10条(2)款;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1249章第13条(1981年),第12条(2)(b)款;C183 - 《保护生育公约》, 2000年(183号) ,第4条1、4-5款,第5条)
产假福利:这些产假或与生育相关的假期应为全薪假期或被给予现金福利、充分社会保障福利或享受社会救助基金或强制社会保险或公募基金的福利,以可获得的最高福利为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以符合国家惯例的方式享受福利。任何情况下,如果未提供全薪休假和给予社会保障福利的休假,则必须提供现金福利,并且任何情况下,提供的现金福利应确保女性能够让其自身及其子女能够维持合理健康状态以及适当生活标准。(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993章第3条(1976年),第10条(2)款;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条约集》第1249章第13条(1981年),第11条(2)(b)款;C183 - 《保护生育公约》,2000年(183号),第6条)
就业保护:雇主仅可与怀孕、产假、分娩及其结果(例如:养育)无关的理由终止与女性的劳动关系。
无关解雇理由的举证责任应由雇主承担。保证女性在产假结束后,回到原岗位或同等岗位,并享有原薪条(2)(a)-(b)款;C183 - 《保护生育条约》, 2000年(183号),第8条,1-2款).
工作场所健康保护:雇主应确保工作中的怀孕或哺乳女性不从事对其自身或子女健康和安全有害的工作,或已评估确定对女性自身或其子女健康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993章第3条(1976年), 第7条(b)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1249章第13条(1981年),第11条(1)(f)款,(2)(d)款;C183 - 《保护生育公约》,2000年(183号),第3条)。
工作期间的母乳喂养安排:女性有权每天休息一次或多次或每天减少工作时间,以进行母乳喂养。休息时间或缩减的工作时间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并给予报酬。将根据国家法律或惯例规定确定休息时间长短和次数( C183 - (《保护生育公约,2000年(183号),第10条)
同样,家庭责任不应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同时,解雇时,也不应因为婚姻状况而歧视(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1249章第13条(1981年),第11条(2)(a)款,(c)款;C156 - 《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1981年(156号),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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