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鼓励被认证实体监督并积极支持前童工康复和融入社会
GOTS第4.4.1.4节
“......被认证实体应尊重面临特定弱势风险且被给予特别保护的来自特殊群体的个体(包括原住民、女性、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儿童、残疾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
释义
在这方面,国际指导文件已详细描述原住民、女性、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儿童、残疾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
GOTS 第 4.4.2 节
“强迫劳动”
指南
被认证实体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9号公约和105号公约实施预防使用任何形式强迫劳动的管理体系。
释义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29号),强迫劳动指:任何人在受到处罚威胁的情况下非本人自愿提供的所有工作或服务。“
所有工作或服务:包括各种工作、服务和就业,与行业或职业无关,同时包括合法正规就业以及非法不合规就业。
任何处罚威胁: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刑事制裁以及各种胁迫,诸如威胁、身体暴力、心理胁迫、扣留身份证件、不支付工资、或丧失权利或特权。
自愿提供:指工人被给予自由,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达成劳动关系,且有自由随时离职(例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离职通知)。
GOTS 第 4.4.3 节
“童工”
指南
被认证实体在其经营中不得使用童工。本承诺适用于整条供应链。
被认证实体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38号公约和182号公约实施管理制度,预防雇佣年龄未满15岁的儿童,预防最恶劣形式的童工,以及预防年龄未满18岁的雇员从事危险工作。
被认证实体应做出公开承诺,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不使用童工的权利。被认证实体应在其RBC政策中加入上述承诺,或为实现上述目的采纳单独的政策。
补救措施
实施所有合理措施让看似低于最低年龄限制的童工离开工作场所,同时确保童工享有合理补救措施时,鼓励被认证实体监督前童工受到充分保护,未返回工作岗位,或是否被置于更危险的处境。
鼓励被认证实体监督并积极支持前童工康复和融入社会,包括结合可靠的国家、社区、家庭等倡议找到解决方案,并帮助儿童实现从工作到学校的过渡。
释义
“童工”是指剥夺儿童童年、潜能和尊严,和/或对儿童健康或其身心发育有害的工作。
“最低年龄”是指允许根据相关国家国内制度规定,允许就业或工作的年龄,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最低年龄可能大于等于15岁,但不得低于15岁,虽然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可能为14岁。各国的定义和使用如批准C138 -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138号)规定。
GOTS第4.4.3.3节
“被认证实体不得雇佣未成年工人在夜间工作或对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有害的环境中工作......”
释义与指南
“未成年工人”指年龄高于最低年龄但不满18岁者。
根据第3.3.3节规定,在对身心健康和发展有害的环境下工作表示从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来看,很有可能对儿童健康、安全或品行有害的工作,如C182-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82号)第 3条(d)款和第4条规定,如R190-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建议书》(190号)第3-4款详述。包括但不限于:
a. 让儿童曝露在身体、心理或性虐待的环境中;
b. 地下、水下、危险高度或受限空间内的工作;
c. 使用危险机械设备和工具或牵涉人工搬运或转移重物的工作;
d. 在让儿童接触有害物质、药剂或工艺,或对其身体有害的温度、噪音水平或震动的不健康环境中工作;
e. 在非常艰难的情况下工作,诸如长时间工作,在夜晚工作,或无理限制儿童呆在雇主经营场所内的工作。
还包括任何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或主管部门咨询所涉雇主组织机构和工人后确定的工作,两者以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和国家法律给予较高保护的为准。
针对最低年龄和青少年工人的年龄验证:被认证实体应验证雇员的年龄,尤其是雇佣前,并且应该考虑使用以下年龄验证方法:
a. 体检及体检报告;
b. 书面宣誓书及文件,尤其是目前有确证的宣誓书和文件;
c. 出生证(如可提供);
d. 高于最低年龄的求职者和雇员已完成义务教育的证明;
e. 从事轻松工作的求职者和雇员的入学证明;
f. 与看似年纪太小的求职者和雇员进行文化方面的敏感面谈。
评估上述各项时,被认证实体应留意来源的可靠程度,包括文件是否可能伪造。
释义与指南
证明和审核时,不仅应考虑正式劳动合同和关系,还应考虑可能有益于规避童工标准的任何不正规就业形式或情况。在所涉各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或曾尝试隐瞒劳动关系时,尤其应该考虑以上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