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五条【减排量范围】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第十六条【减排量核算】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结果等内容。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0年。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减排量数据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减排量公示】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公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减排量核查】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在注册登记系统上登记;
(二)减排量核算符合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减排量核算符合保守性原则。减排量核查报告中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对其审定的项目进行减排量核查。
第十九条【减排量登记】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减排量登记。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审定与核查机构予以确认:
(一)减排量申请函;
(二)减排量核算报告;
(三)减排量核查报告;
(四)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核查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五)项目业主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减排量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经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产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交易主体】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
第二十二条【交易方式】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挂牌点选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减排量使用和注销】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碳中和、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清缴等用途。依照前款规定使用后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交易主体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四条【系统连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二十五条【限制措施】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第二十六条【跨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