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的相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条【申请和交易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设置与管理】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七条【方法学】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及时修订。生态环境部在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八条【项目范围】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2012 年6 月13 日)之后开工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第九条【禁止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一)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
(二)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
(三)不具唯一性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设计】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下列项目材料,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业主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二)项目方法学要求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三)项目设计文件。项目业主公示项目材料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公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审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
(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得当;
(四)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审定报告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登记】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审定与核查机构予以确认:
(一)项目申请函;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材料;
(三)项目审定报告;
(四)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审定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五)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第十四条【项目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项目注销情况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