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贮存设施运行时之贮存点环境与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 2023-02-03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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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8.3.1 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8.3.2 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8.3.3 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8.3.4 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8.3.5 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 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水(包括贮存设施、作业设备、车辆等清洗废水,贮存罐区积存雨水,贮存事故废水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 规定的要求。

9.2 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含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 16297 和 GB 37822 规定的要求。

9.3 贮存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的排放应符合GB 14554 规定的要求。

9.4 贮存设施内产生以及清理的固体废物应按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9.5 贮存设施排放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 12348 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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