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之场所布局需满足七大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9-30
文章来源: 农业农村部
阅读人数: 132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七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

(三)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四)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五)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六)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七)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二)相关病原检测设备,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三)符合密闭、便于消毒等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四)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

第十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日常巡查、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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