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之个人风险基准

发布时间: 2019-03-01
文章来源: 国家标准公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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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风险基准
3.1防护目标分类
3.1.1防护目标按设施或场所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分为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
3.1.2高敏感防护目标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
a)文化设施。包括: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b)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体育训练基地、中学、小学、幼儿园、业余学校、民营
培训机构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场所。
c)医疗卫生场所。包括: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卫生服务设施。
d)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
e)其他在事故场景下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低群体聚集的场所。

3.1.3重要防护目标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
a)公共图书展览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
中心等设施。
b)文物保护单位
c)宗教场所。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场所。
d)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e)军事、安保设施。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监狱﹑拘留所设施。
f)外事场所。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g〉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或事故场景下人员不便撤离的场所。
3.1.4一般防护目标根据其规模分为一类防护目标、二类防护目标和三类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的分类规定参见表1。

3.2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不超过表2中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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