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章附则

发布时间: 2013-09-01
文章来源: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gz11/201307/t20130710_4056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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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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