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之运行与监测

发布时间: 2013-05-24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阅读人数: 119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二十七)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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