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低位发热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
6.2.3 低位发热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
6.2.3.1 燃煤低位发热量的测定采用表 1 中所列的方法。重点排放单位可自行检测或委托外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
6.2.3.2 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测定应与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状态一致(均为入炉煤或入厂煤)。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检测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已有入炉煤检测设备设施的重点排放单位,一般不应改用入厂煤检测结果。6.2.3.3 燃煤的年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燃煤月消耗量。入炉煤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每日/班所耗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每日/班入炉煤消耗量。入厂煤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每批次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该月每批次入厂煤接收量。当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表 1 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取 26.7 GJ/t。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2.3.4 燃油、燃气的低位发热量应至少每月检测,可自行检测、委托检测或由供应商提供,遵循DL/T 567.8、GB/T 13610 或 GB/T 11062 等相关标准。检测天然气低位发热量的压力和温度依据DL/T 1365 采用 101.325kPa、20℃的燃烧和计量参比条件,或参照 GB/T 11062 中的换算系数计算。燃油、燃气的年度平均低位发热量由每月平均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每月燃油、燃气消耗量。某月有多于一次实测数据时,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月数值。无实测时采用本指南附录A规定的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
6.2.4 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取值
6.2.4.1 未开展燃煤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 6.2.2 要求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取0.03085 tC/GJ(不含非常规燃煤机组)。未开展燃煤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 6.2.2 要求的非常规燃煤机组,单位热值含碳量取 0.02858 tC/GJ。
6.2.4.2 未开展燃油、燃气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 6.2.2 要求的,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本指南附录A 规定的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
6.2.4.3 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2.5 碳氧化率的取值
6.2.5.1 燃煤的碳氧化率取 99%。
6.2.5.2 燃油和燃气的碳氧化率采用附录 A 中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