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认证咨询|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发布时间: 2006-02-27
文章来源: 农村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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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人民政府

    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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