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奖励与处罚&附则

发布时间: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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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军队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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