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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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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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核电厂非生产区是指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明确的核电厂用地范围之内、控制区单围墙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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